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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概况
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地质灾害防治和测绘管理等工作的工作部门。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以及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配套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研究和拟定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地质环境及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、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、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指导、审核区、县、乡(镇)矿产资源规划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。
(三)制定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制度,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;组织指导全市末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工作,负责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、土地征用方案、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拟制、审查、报批和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及跟踪检查工作;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,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。
(四)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预审、审查、报批工作;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全市土地使用权转让、交易工作;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、土地市场;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、核定和处置工作;制定和实施乡(镇)村用地管理办法;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五)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和开发经营管理工作,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规划,起草制订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经营政策措施,负责经营和管理通过依法统征、收回、收购等方式储备的土地;对新增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征用储备和开发经营管理;负责多渠道、多途径筹措统征、收购、整理、经营、储备的资金,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。
(六)负责全市地政、地籍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全市地价管理、土地确权、土地定级估价、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;组织、指导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;负责政府出让地价、底价的评估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。
(七)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、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地质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;承担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、报批工作;负责全市新设置采矿权的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和采矿权的有偿延续工作;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;组织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年检工作。
(八)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工作,组织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;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保护、开发、利用以及全市各类地质遗迹、地质公园、矿山公园的开发、申报和管理工作;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;负责全市地热、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工作,依法监督实施其行业管理;组织管理基础测绘、地籍测绘和重点测绘项目,管理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,负责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,协调专业测绘;负责管理测绘任务登记,审核报批出版展示的地图;管理基础测绘设施,负责全市城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保护;报批城镇独立坐标系统的建立和变更,监督采用统一的国家高程基准。
(十)负责依法对国家、省、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地质环境和测绘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负责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;依法查处土地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;组织并承办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土地、矿产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;安排并监督检查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。
(十二)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工作;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、宣传、教育工作,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十三)负责三县五区及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局(分局)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,负责各分局人事、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工作,对三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。
(十四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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